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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为了宣传而给客户试吃的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2211072646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为了宣传而给客户试吃的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内容:

我司为非生产企业,为了让客户更好地了解我司销售的产品,会拿一些产品给客户试吃,或者用于搞宣传活动时的宣传推广,请问这部分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可以直接转出进项税额吗?

咨询人:

李子

咨询时间:

2021-10-22 11: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5 09:14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如果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对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0752-2536377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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