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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差旅费、销售费用-会议费科目列支相关费用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5861392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455***1392

法定代表人: 邓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81********75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29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分别在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差旅费、销售费用-会议费科目列支相关费用共1,689,765.00元,经查,上述支出你单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已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 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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