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42814134976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香港人在内地的税务安排
内容:
你好!本人名叫范智明,是香港人,现正打算一家人搬到中山居住,陪伴女儿在中山读书,现有问题如下:一个月前我将香港的居住物业出售,由于楼价升了,所以获得了利润,在香港这个利润是不用征收税款,但如果我下个月搬到中山居住,今年便会在内地时间超过183日,那么我是否需要缴付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项呢?我上网翻查过,如果是无住所个人和居民的话,中国境外所得是免税的,以我的情况,我应该是居民,但我不知道是否无住所,所以不知道是否要缴税。请分析一下我的个案。感谢你!
咨询人:
范智明
咨询时间:
2021-04-28 14: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06 18:1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