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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税务稽查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63016094272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税务稽查

内容:

想咨询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是否会通过QQ通知?接到一个14位数的电话来电,说是市税务局总局税务稽查小组的李伟,来电通知要对我们工作进行税务稽查,要求添加QQ发通知文件过来,但是文件不是红头文件也没有盖章的,问在税局官网哪里查此份文件,也给不了正面回复。请问,这是骗子么

咨询人:

林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6-30 16: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7 15:55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问题所述涉及具体征管,建议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核实具体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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