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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该如何填报财务报表,系统才能不提示资金账簿印花税疑点风险?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1161500461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该如何填报财务报表,系统才能不提示资金账簿印花税疑点风险?

内容:

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不属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但税局系统的财务报表格式限制,没有“合伙人资本”栏,若将合伙人出资填入实收资本,系统会提示没有缴纳印花税的税务疑点。请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在税局系统的财报里填写在哪一栏,系统才能不提示资金账簿印花税疑点风险?是填入“其他权益工具”吗?恳请回复,谢谢!

咨询人:

李小姐

咨询时间:

2020-11-16 14: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23 18:2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企业具体采用哪种会计制度,是否与备案的制度是一致的)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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