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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扣缴义务人相关咨询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031039121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扣缴义务人相关咨询

内容: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请问,如果产权方(出租方)在土地所在地且为个人房东,该房屋性质为商住房,承租方租赁用于商业活动开展。如果产权方(出租方)不愿意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租方已多次沟通仍然如此。请问承租方是否有义务为其承担纳税义务,承租方被要求缴纳该税费的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

咨询人:

郑女士

咨询时间:

2021-11-03 10: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04 16:46

回复内容:

12366纳税服务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11月4日上午电话联系您,您留存的号码显示为空号。 您咨询的问题已答复,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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