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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4月份完成二手房交易转让过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是2%,目前实施的新政策是缴纳1%,请问是否可以退回1%的个税呢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0311235501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内容:

4月份完成二手房交易转让过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是2%,目前实施的新政策是缴纳1%,请问是否可以退回1%的个税呢

咨询人:

陈奕灿

咨询时间:

2021-11-03 11: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04 15:0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若属于公告前发生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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