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040927069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后开票收款的有关问题
内容:
我司在10月20日变更了公司名字,在20日之前跟A客户的交易,已开票未收款,A客户今天打款到新公司名字的银行账号上,在税务上有没有影响?20日之前用旧名字签的合同产生的交易,今天用新公司名字开票可不可以?
咨询人:
吴龙源
咨询时间:
2021-11-04 09:2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05 11:04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可按照收取款项时的情况如实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