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131642444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丢失
内容:
请问一下受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怎么处理?
咨询人:
王小姐
咨询时间:
2021-11-13 16: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16 17:3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购买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的,在办理发票丢失手续后,可以凭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