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电商支付给社会个人的线上推广返佣,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电商支付给社会个人的线上推广返佣,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0215345843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电商支付给社会个人的线上推广返佣,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内容:

企业搭建一个平台或者是在微信上注册一个公众号,在平台或公众号上帮商家发布产品购买链接进行推广,按照销售额收取商家一定服务费。社会人员(非公司员工)在企业平台或者公众号上注册个人账号,把品产购买链接发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帮助企业推广,有客人通过链接购买了产品,那么推广人可以得到一定的佣金。有点类似联联周边游的模式。让社会人员开发票交给企业是不实际的,因为这些人员天南地北都有,可能人数众多。请问这个支付给个人的佣金税务如何处理,是属于灵活用工?

咨询人:

孔沛玲

咨询时间:

2021-04-02 15: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12 17: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发生“广告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申报及开具发票。如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缴申报。 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