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241215589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企业灵活用工申报个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内容:
您好,本企业为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共享平台,企业把资金转入我公司去代发推广服务,在我公司平台上注册的用工人员根据实际业务领取推广服务。本企业开具发票给汇款企业,并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但是在我司平台上注册用工人员也是需要缴纳个税,我司和这些用工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业务模式和滴滴公司平台与滴滴司机业务模式一样,只是业务不同。请问广州市有没有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由企业委托代征灵活用工人员的税,这样既可以提高税收政策,也能让企业更规范。还望税局能够提供解决方案,让企业和税局共同进步和完善新态业务模式的纳税需求
咨询人:
章晓丽
咨询时间:
2021-03-24 12: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31 17:1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业务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平台,推广服务具体是指哪些范围项目,平台支付给个人的金额来源,如何划分金额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