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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对相关法律法规提问四个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20718031211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对相关法律法规提问四个

内容:

1;即将生效的新行政处罚法(首次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教育为主),与税收征管法第63条,只要定性为偷税行为至少必罚50%产生的冲突,法律如何适用?纳税人是否可以依疫情期及新行政处罚法申请免罚?即7月15日后申请免罚2: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被检举有偷税行为,稽查局检查后属实,那原经营者是否有义务补缴税?因为纳税义务人不存在了,要自然人的民事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特别说明;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也不是个人独资,更不是合伙企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即自然人具体主体资格否?自然人是否还应承担罚款责任?3:滞纳金是否能超过本金?与税收征管法同一阶位的行政强制法,在此有不同规定,行政强制法认为不得超过,而征管法不认,但行政强制法新法,征管法是旧法,新法与旧法较量时,实务中广东各市分局执行不一,特此向省税务厅请示,应以何者为准?4:税务稽查的检查时期限,在稽查工作规程有定60天,也可以延长,那么请问延长最长期限是多久?稽查人员无故多次检查,反复多次要求纳税义务提供资料,是否合法?纳税人可否有权看稽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及稽查报告?,即核实情况,感谢您!谢谢!

咨询人:

小黄

咨询时间:

2021-02-07 17: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2-10 11:2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已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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