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19052115115620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欠税滞纳金超过本金部分可以减免吗?
内容:
您好,我司一家广东省的国有企业,现正在办理“僵尸企业“出清的工作,我司的一家下属“僵尸企业”2002年就已经关停了,现已经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了,在清算阶段,发现其有欠税,现正在债权申报阶段,税收管理系统中的欠缴营业税的本金有18万多元,我想咨询一下,滞纳金计算是否可以不超过本金?有无相关的文件?谢谢!
咨询人:
周衡刚
咨询时间:
2019-05-21 15: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5-30 16:54
回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规定。 问题所述,建议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