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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我司善意取得进项发票,因为开票方未完税造成的税务问题由我司承担的强制要求我司进行转出进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10809375453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我司善意取得进项发票,因为开票方未完税造成的税务问题由我司承担的强制要求我司进行转出进项的行为是否合理

内容:

事件描述: 1.我司和A公司装修合同,A公司给我司提供装修服务,我司善意取得进项发票,以上业务内容均为真实,且有充分证明; 2.A公司因为自身问题未完税,且愿意前往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3.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A公司未完税记录通知之后 要求我司一定要追溯到收取认证发票月份进项税转出,并且产生滞纳金,不同意在通知月份调整,鉴于我司是善意取得进项,无法监控A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有相关条例支持我司在收通知后期调整,而不进行追溯调整造成的非我司过失但却由我司承担后果的结果。

咨询人:

王蛟

咨询时间:

2019-01-08 09: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1-18 15:52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开票方已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缴税款及办结相关涉税事宜,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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