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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对方注销,欠我司款项税前扣除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181037443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对方注销,欠我司款项税前扣除问题

内容:

甲公司于2019年、2020年分别欠我司150万元、250万元,甲公司于2021年3月工商注销,我司于2020年汇算清缴时确认此400万坏账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合规。

咨询人:

吕先生

咨询时间:

2021-11-18 10:3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19 11:0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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