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141043554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电商平台刷单销售
内容:
电商平台刷单销售并没有实际产生销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咨询人:
袁旭升
咨询时间:
2021-04-14 10: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21 14:25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根据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