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241442486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购买了90年代商住两用住房如何征税
内容:
如通过拍卖购买了90年代的房屋用途在房产证上注明是:商住。(即既可用于商业也可用于居住)但现在办理过户,房管部门只允许选择用途为:商业或住宅,二选一,已没有商住性质可选。考虑到以后老人居住一楼比较方便,我打算将新购的原商住两用的该房屋按房管部门的要求,选择房屋用途为住房。问:在拍卖取得上述情况商住房,并按房管部门提供的选择方案选择了办理房屋用途:住房。那么在办理交税时,该房屋是否按住房办理及缴税?(联系电话为手机13802464446,所留固话不存在)
咨询人:
黄先生
咨询时间:
2021-11-24 14: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25 09:5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不动产权证上房屋类型为住宅的,转让房屋缴纳税款时即执行住宅类房屋相关税收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