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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房产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231711458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

内容: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再转租出去收取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是由我司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还是按转租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如果转租的房产有部分免租,免租部分也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吗?

咨询人:

刘妞

咨询时间:

2021-11-23 17:1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25 09:15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衷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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