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企业提前支付的有限定条件的奖励按照一般劳务还是偶然所得纳税?

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企业提前支付的有限定条件的奖励按照一般劳务还是偶然所得纳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2609093197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提前支付的有限定条件的奖励按照一般劳务还是偶然所得纳税?

内容:

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了一个协议(企业与学生约定如下:学生明年毕业后到企业服务3年,企业奖励学生一笔钱,但约定了服务不满3年需要按照比例退还给企业。),现在这笔钱准备提前发放给学生(学生目前暂未入职),请问是按照一般劳务纳税还是偶然所得纳税?

咨询人:

艾雅玲

咨询时间:

2021-11-26 09: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26 15:58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