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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优先股股利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咨询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72214114996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优先股股利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咨询

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优先股是指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次于债权人。对此,请问优先股股利是否参照普通股股利,属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

江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7-22 14: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7-23 14: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一点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与,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审核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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