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19091116553592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的转/送股,计算增值税时的买入价怎么确认
内容:
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且已过解禁期。 问1:我公司现转让解禁期内的股票,计算增值税差额征税时的买入价如何确定? (查询的政策依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即以发行价为买入价,请给予确认? 问2:我公司再次转让解禁期后的股票时,买入价如何确认?(网上未查到相关政策依据)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9-11 16: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19 16:15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第十条的规定,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您公司在相关部门允许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持有的限售股,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买入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