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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已过限售期)以及由此股产生的转、送股,成本如何确定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91117014067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已过限售期)以及由此股产生的转、送股,成本如何确定

内容:

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且已过解禁期。 问:公司转让此股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了初始投资成本与合理税费之外,取得上市公司高转送的股,如果确定成本?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9-11 16: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18 16:5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因此,你司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可扣除的成本应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包括初始成本和合理税费。上市公司转送的股份不计算股权转让的成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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