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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粤地税发〔2002〕196号有效吗

09-29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粤地税发〔2002〕196号有效吗

回复日期:2019-11-14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请问粤地税发〔2002〕196号的文件是否仍然有效?营改增之后是否相关的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没有看到失效通知,但也没有在广东税务网站的法规库里搜到该文件。特确认!谢谢!

答: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来文所述的文件部分失效。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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