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电子会计档案允不允许实行
回复日期:2019-11-11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以及国税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相关规定,只要能将电子版的发票正确索引到相应的凭证上,并且可以安全在电脑上保管,是不是可以实行这种电子会计档案,不需要再将纸质版的票据与凭证进行装订?
答: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