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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不动产租金分摊问题

09-29 不动产租金分摊问题 我要评论

不动产租金分摊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5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而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6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规定只适用于其他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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