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贵州  >  贵州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未实际支付经营所得给合伙人,为什么经营所得申报时需要缴纳个税

贵州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未实际支付经营所得给合伙人,为什么经营所得申报时需要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未实际支付经营所得给合伙人,为什么经营所得申报时需要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0-03-14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未实际支付经营所得给合伙人,为什么经营所得申报时需要缴纳个税? 政策文件是什么?合伙人在经营所得申报时缴纳的个税,在后期实际支付给合伙人时,是否还需要交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