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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宣传费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宣传费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13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企业,非筹建期,2019年没有取得收入(含预售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按什么标准扣除?以后可否结转扣除?广告费及宣传费同样怎么扣除?以后结转扣除?

另:所得税每年进行汇算清缴,待项目结束后是否还需要进行所得税项目清算?

请给我最直接的答案,不要只是复制一些文件。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如有需要也可以直接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反馈。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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