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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注意七个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注意七个事项

日期:2020.5.7

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办理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七个事项。

一、条件和时限

(一)条件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二)时限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不可超期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提交办理,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提交办理。

三、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五、业务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发票开具

(一)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款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二)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终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后续管理

(一)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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