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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收到发票付款

09-29 收到发票付款 我要评论

关于收到发票付款

留言时间:2020-04-12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收到包工头提供一张其他劳务公司开来的一张劳务发票,包公头要求直接付款给他,可以付吗,如果付给包工头我们公司要承担什么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发票的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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