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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投资成立的茅台机场,机场作为独立主体与航司签订航线补贴协议,是否能要求航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投资成立的茅台机场,机场作为独立主体与航司签订航线补贴协议,是否能要求航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中的举例为: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是“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二、协议约定内容为:其中一家航司是“客票销售及权益分配:乙方应按每个航班10万元向甲方支付航线合作补贴。”另一家为“乙方对甲方经营的天津-茅台-昆明每个往返航班给予12万元的定额补贴”。三、存在问题。一是根据即问即答的内容看,主体不一样;二是根据即问即答内容,是差额的部分,我们的补贴方式为定额补贴,固定金额;三是协议约定相似的其他航司,也有开专票的。针对这种情况,我公司能否有权利要求对方公司开具专票。谢谢!

附件

不征税发票(2).jpg

普票.jpg

不征税发票.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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