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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价计征原值确定

09-29 房产税从价计征原值 我要评论

关于房产税从价计征原值确定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制造业厂房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包不包含所占用土地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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