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咨询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