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生产的脱硫石膏粉是由100%原材料脱硫石膏经高温煅烧而成,脱硫石膏是燃煤工业企业在治理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后而得到的工业副产品石膏,脱硫石膏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5)78号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属于废渣,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序号2.18中的产品名称没有脱硫石膏粉。所有我公司未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们公司是电厂引进来为处理他们废渣石膏的,如果没有我们这种行业的企业,他们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副产品石膏将占用更多的耕地来堆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现在我觉得我们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但文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希望得到你们更好的建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如您从事的行业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关优惠。如您有疑问,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