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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作为拿地条件,在土地合同约定在项目红线外修建的学校/共享住房等是否能抵扣土地增值税

作为拿地条件,在土地合同约定在项目红线外修建的学校/共享住房等是否能抵扣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游戏啊,作为拿地条件,在土地合同约定在项目红线外修建的学校/共享住房等建造成本是否能抵扣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总局咨询平台中有一个相似问题回复中表示可以抵扣(问题如下: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求企业建设公交车站、公共绿地、河道治理等相市政工程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这些工程不属房地产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成本能扣除吗?),想再咨询yixia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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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的问题需要核实明确,建议先看文件,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四十二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泵房、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费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允许扣除。

  (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用事业单位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允许扣除。

  (三)建成后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移交公共配套设施而取得的经济补偿或补贴,应当抵减公共配套设施费,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允许扣除。

  (四)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确认收入,并准予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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