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对外投资”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请问这个“对外投资”是否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两种?也就是向别人借款是否也属于对外投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的问题需要核实明确,建议您先参阅以下文件文件,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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