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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对外投资”的理解

09-29 国税函〔2001〕84号 我要评论

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对外投资”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请问这个“对外投资”是否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两种?也就是向别人借款是否也属于对外投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的问题需要核实明确,建议您先参阅以下文件文件,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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