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根据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第二条第三小条,我公司可适用6%税率,第八天规定公告从5月1号实施,此前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请问属期为4月的销售额在5月1号之前还未申报,属不属于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可否适用6%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您咨询的问题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不适用本公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