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 129号),规定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该文件中明确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特咨询:4S店根据厂家的要求将库存车上牌作为公司的试驾车(固定资产核算),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是在零售环节,请您根据您实际经营状况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建议您直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