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税务局:公路建设项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9-05
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基建项目单独建账,取得国家投入建设资本金、借款资金,在未使用完毕前,形成银行存款。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是冲减公路建造成本的,
问题1:企业所得税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将该利息收入做纳税调整,作为收入申报?
问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速公路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上述提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三免三减半优惠的所得范围吗?
答: 一、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的收入需为经营所得,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