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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无偿配建移交税费

09-29 我要评论

贵州省税务局:无偿配建移交税费

回复日期:2019-11-13

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问:你好,房开企业无偿移交配套建房如何计算税费,目前贵阳市有哪些明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答: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无法判断您问题中的“配套建房”是什么?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持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和指引。先提供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供您参阅: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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