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开专票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医药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我公司购买的药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