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土地流转开票问题

河北省税务局:土地流转开票问题

09-29 土地流转开票 我要评论

土地流转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农民个人土地流转免征增值税,个人收取土地流转费收取后应提供什么票据?是否应该代开?提交什么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