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国外企业提供设计服务扣缴增值税问题
日期:2019-08-09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外国企业为境内房地产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完全在国外发生,双方只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沟通,不派人到中国境内。但设计服务用于国内房地产开发,对国外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可以认定未完全发生在境外服务,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