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出资进行股权转让,相关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目前企业中股权转让的不少,2014年3月份注册资金认缴制以来,很多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就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就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转让定价为0,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呢?目前政策没有对这一块进行具体的规定,该如何把握呢?
实例如下:一个企业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其中股东甲认缴400万,占40%。股东甲实际已经出资200万,先就股东甲的40%股权进行转让,已经出资的200万元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但尚未出资的200万元,由于股东并没有付出任何资本,所以未出资部分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按0定价进行转让,此部分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具体依据是什么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311-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