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在线访谈(20181229)文字实录
主题:省税务局举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
时间:2018.12.29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韩建英
每逢年终岁尾,汇算清缴都是企业和纳税人重点关注的工作。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韩建英,为大家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如何享受政策红利等热点问题。
主持人:每逢年终岁尾,汇算清缴都是企业和纳税人重点关注的工作。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韩建英,为大家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如何享受政策红利等热点问题。
韩处长您好,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那咱们不妨就以此为切入点,先来谈一谈按最新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韩建英:主持人好!大家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韩建英:在这里,我想明确一下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主持人:聊完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咱们再来谈一谈另一个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韩建英: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公告中规定的第67项“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政策,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申报时享受;企业享受第68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主持人: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韩建英: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规定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等组成。其基本规定为:企业(不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的行业与活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韩建英:2017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韩建英: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出台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韩建英: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取消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制。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主持人:那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只能在年度申报时才能享受?还有哪些优惠事项在年度申报时才能享受?
韩建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版)列明了所得税69项优惠事项。目录列明了季度申报、年度申报都可享受的优惠事项有57项。其他12项只能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季报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属于只能在年度申报时才能享受的优惠事项。这12项优惠事项分别是: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0.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1.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2.老加速折旧政策下,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加速折旧。(适用2014年后新政策的加速折旧,季度可以享受)
主持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韩建英: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决定从2018年开始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这是继精简年度申报表、取消资产损失备案及资料报送后,所得税管理上一项重要的“放管服”改革举措。至此,所得税优惠管理,从传统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不需要任何手续,真正把权利和责任交还给了纳税人。
韩建英:全面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对纳税人是一个利好。所得税优惠事项共有60多项,原来管理方式是实行备案制,除小微企业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这二项实行“以表代备”不需单独备案外,其他优惠事项,均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其中部份优惠事项,还需报送相关资料。这次税务总局均取消了备案手续,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大利好,简化了程序,减轻了不少显性工作量,也会减少隐性工作量。
韩建英: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韩建英: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韩建英:需要说明的是,享受优惠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还需报送相关资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这类企业相关的资格认定已经取消。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这类企业,管理方式比较特殊,企业先享受优惠,再由税务机关把享受优惠名单和相关资料,转交发改、工信有关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条件,因此按规定,这几大类享受优惠的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
主持人:感谢韩处长详细的解答。如果您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其它问题,可以拨打0311-12366咨询,或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在线留言。
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