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2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的问题是:1.实务中,无形资产(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是参照适用动产转让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亦或有其他确定原则?2.企业所得税债权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的所得来源地怎么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