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中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5年3月开始停产,每月按时申报交纳房产税及士地使用税,到今年上半年,因存款利息交所得税50多万。我想咨询:停产期间计提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