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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体力劳务用工取得收入个税属于劳务报酬范围还是经营所得范围?

09-29 经营所得范围 我要评论

体力劳务用工取得收入个税属于劳务报酬范围还是经营所得范围?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常会雇佣一些临时劳务用工从事装卸、锄草、清雪、刷车等体力劳动,并由其个人开具劳务费发票,我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体力劳务用工取得的收入在个税方面应属于劳务报酬范围还是经营所得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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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1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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