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2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的应税行为发生时间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吗?
2.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首付款、按揭款,全款的款项都作为预收款吗?
3. 房地产企业收到的预收款开具发票是按“不征税”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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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8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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