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的药品过期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药企的药品过期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请不要关引用条文,请作出明确解答,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文件名》(文件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