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于2018年12月发放一笔4万一次性奖励,公司申报个税时未按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中就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导致该笔奖励扣了1.1万元个税;且该笔一次性奖励要求服务满5年,如离职时不满5年,需按每年20%退回,现本人2020年3月申请离职,服务年限为2年,公司要求退回4万*(5年-2年)*20%=2.4万,缴纳的个税部分也要求退回。请问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自己申请退税吗,如果可以申请退税本人应该如何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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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五条规定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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